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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代帐会计值得注意的34件事

沈阳代帐会计值得注意的34件事

本人在对一些客户进行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及财税顾问执业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大家关注。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权利人为股东或个人,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但有些单位仍照提折旧,依税法,该固定资产折旧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某些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依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职工福利费。

3、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单据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该项计提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不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净残值率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以前年度应计而计的成本费用不得补计)。
5、 生产性企业在计算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给人以胡拼乱凑做假账之嫌。
6、 开办费在开业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未做相应的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也未做纳税调减,依税法应从开业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摊销。
7、 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8、 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可能。

9、装修费未按照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损益,亦未做相应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1、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明细核算,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2、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如采取直接销售收款方式,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3、 行政部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4、 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5、 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6、为降低税负,有些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较易被查处。
7、一般纳税人每月税负率恒定,本意往往是想人为控制税负水平或为了不引起税务局对异常申报的关注,而实际上往往在说明“此地无银三百两”,因为通常进货与销售并不同步,税负率出现波动是很正常的。
三、其他税种
1、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3、 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或虽有签字,皆为同一人笔迹,给人以假账嫌疑。
4、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会计账簿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5、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6、免抵退生产企业未按照当期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会计核算等
1、出纳现金未日清月结,月末未与会计及时对账,不能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盘盈盘亏等问题和查明原因。
2、库存现金过多,日常结算大量使用现金,存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舞弊隐患。
3、会计长期未对出纳经管的现金进行检查,个别出纳利用管理漏洞挪用现金而公司却未能及时发现。
4、银行账户无必要地开立太多,浪费时间不说,很多账户如达不到规定存款金额,银行还要收取账户管理费。
5、银行回单长期不取回;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未定期进行核对;出现未达账项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亦未跟踪处理;存在直接凭银行对账单做账的现象。

6、交易发生时,未严格审查客户及借款人信用,造成应收往来出现坏账的隐患。

7、应收往来与客户长期不对账,长期不采取措施清收欠款,出现坏账时,长期不处理。
8、坏账损失未及时报经税局审批,造成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重分录错误,正确的应是应收账款对应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对应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其他应付款。
10、存货未设数量金额式明细账,不反映数量核算。
11、存货数量未定期与仓库对账,出现差异未及时查明原因更正,未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出现盘盈盘亏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12、存货料到单未到时,不进行暂估入账处理,致使期末存货可能出现负数;或虽进行暂估入账,但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或长期未取得相关发票,从而可能被税务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处罚。
13、待摊费用未按照受益期间正确摊销,未按项目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14、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未按规定设立明细账,不能清晰反映每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
15、预收账款余额很大,原因往往是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收入,容易引起税务局关注。
16、计提工资时的分录体现代扣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应付工资),而不是在实际发放的分录中处理这些代扣项目,造成“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与计入各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明细科目金额不符,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
17、公司在使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同时,有些工资、福利性费用发生时又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中的“工资”明细科目中,核算方法不统一,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 18、未设立“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而是在实际缴纳时直接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亦不方便统计相关数据。
19、填列纳税申报表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时未与会计账务系统核对收入等相关数据,发生错报时未能及时发现。
20、应交税金余额未与实际应纳而未纳税额核对,未及时发现错误;发现错误后未及时调整。
21、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未及时抵扣,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及时取得,出口销售合同未及时到税务局备案,造成不能抵扣和退税
22、教育费附加也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未通过“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23、预提费用计提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强。
24、实收资本未按股东设立明细账,股权发生转让时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5、弥补亏损出现盈利后未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2006年1月1日后,未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停止计提法定公益金。
26、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年度中成本结转方法前后不一,有时用加权平均法,有时用先进先出法,有时是人为确定结转成本数额,人为调控成本迹象明显。
27、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未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处理,而是将其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造成收入少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多计。
28、费用按三栏式而未按多栏式设明细账,可能造成账户中费用累计数与利润表不符;未统计全年累计数;未与总账进行核对,本月合计或累计数发生错误不能及时发现;工资、福利费等合并在一个明细科目中反映,不便于填列有关报表。
29、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没有业务发生时应进行零申报而未申报,造成税务罚款。
30、将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关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科目中。
31、账证、账账、账表、账实未进行核对;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造成账目核算混乱。
32、发生错账进行错账更正时,应用红字冲销法而未用红字冲销法,不便于统计相关数据。
33、利用EXCEL编制相关原始凭证时,因使用公式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数合计与表格中利用加总公式取数的合计数不符,而会计根据此表分项数登记相关明细账,从而可能造成总账与明细账不符。
34、有些企业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太低;选择代理记账人员时只比较价格而忽视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税审时过于草率,造成大量应发现和解决的问题未能及时处理。

 

[来源:本站整理] [日期:2009-10-15] [热度: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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