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纳税服务平台发送短信或者通过出口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以及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传递方式,在出口企业自愿选择并同意的前提下,无偿向其提供出口退税申报、退税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友情信息提示。
此项政策的出台恰恰符合当前出口退税工作重心倾向于服务企业观念,既便于提醒出口企业规范操作、杜绝税收风险的发生,又便于税务机关利用提醒信息加强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这不仅是适应和谐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水平的一个新看点。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升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增加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模块,运用该模块的功能预警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逾期、汇总当期退税审核数据以及实现退税的情况,并将提醒的结果通过上述传递方式返馈给出口企业,起到了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绿色”通道的链接作用。该文件所列提醒信息共计6项,按业务分类可归为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的退税知情权。文件第一条所列“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3项提醒信息,利于出口企业获得知情权,及时做好相关业务处理。例如: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必须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审批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为准,并凭据该表所列税额进行作账处理。由于该表是主管退税机关在审批后再返馈给出口企业的纸质报表,传递时间长、环节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作账处理,特别是在大城市或者是交通不便的城乡返表时间长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果以信息提醒的方式让出口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获得出口退税的情况,这样就大大方便了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首先是节省了工作时间,免除了往返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路程奔波。其次是能够最早得知企业退库的时间,便于银行查询退税和结算。再次是便于及时汇总退税数据,综合分析企业的退税进度状况。
二是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文件第一条所列“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3项提醒信息,可以提醒出口企业注意出口退税申报风险,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的5种情况与提醒信息内容基本一致,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2009年3月20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报出口退税,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通过该提醒信息可以提示企业及时申报。此种方式解决了出口企业由于政策不熟悉或不正规操作导致的错误申报、逾期申报、代理证明逾期等带来的税收风险,以规范出口企业正规的退(免)税操作,便于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