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消费的物品,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费用是不可以进项税抵扣的,那么是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如果是进项税转出是否就不再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适用什么税率?是否可以象售旧固定资产那样给一个优惠税率?
【解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中的礼品支出,其进项税额应予转出,不得抵扣,也不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