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吴佳丽 通讯员 杜金强) 近日,有读者致电18创富热线85188518咨询,“我不小心丢失了一张公司的发票,心里很急,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