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我省有8种情况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了7件省政府规章,对1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关于《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省政府对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的条件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有8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了解到,在修改之前,我省并没有明确提取公积金余额的条件。而按照沈阳市此前规定的提取公积金条件,此次修改不仅取消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一年之内”的时限规定,还增加了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这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