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无法使用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至今,日渐走入“瓶颈期”。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在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然而,就在今年2月份,住建部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列为今年工作任务重点,此前,该项工作已连续两年未按计划完成,也从侧面反映了公积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条例修订缓慢是因为要均衡各种利益关系。比如部分公务员改善住房的需求不高,但是他们得到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又比较多,当然不同意改变现行的规定。但是如果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又要面临企业负担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增加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说。
其中最受争议的是,部分收入较低的缴存职工,因为买不起房而享受不到公积金的优惠,且较长时间内都无法使用公积金。对于收入相对较高者,依靠公积金的低息优惠购房,还可以提取用于装修,这就造成了“劫贫济富”。
另一方面,大量的结余资金“沉睡”在账户里,利用率不高,升值率低,而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抵不过物价上涨,间接造成公积金“躺着”贬值。
据测算,截至2014年3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9498亿元,以普通存款形式存放在银行。而过去10年,全国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加权平均存款利息仅1.89%,比同期平均CPI低1.07个百分点。
前兆此前已有多省调整规定
为突破目前的公积金困境,各地手段各不相同。多地集中实施的公积金新规其实早有“爆发”前兆——年初至今,山东、安徽、广东、广西等多省都突破现有条例规定,允许公积金用来看病或支付房租、物业费等。
“各地纷纷出台公积金新政是值得肯定的,从目前来看,是公积金政策迄今最大规模的一次放开和公开。”叶青直言。
长期从事住房公积金政策研究的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直言,从现在各地的情况来看,放开公积金提取势在必行,“解决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应该让百姓享受到应有的支配权,所以这一块应该放开。”
各地新规对于公积金放宽的形式,主要有四种:第一,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第二,减少提取标准;第三,缩短提取频率;第四,增加提取金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职工必须买房才能贷款或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只能买房”甚至成为不少地方的惯例。但已有不少城市先后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允许用来看病及支付房租、物业费。
比如,广东省中山市的新规中,公积金缴存人在其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存储余额;其既有住宅需增设电梯时,也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减少提取标准方面,最为典型的是武汉,武汉是第一个从收入角度放宽提取条件的城市。市场普遍反映,该规定值得推广。
“多取多得”的模式在不少城市也开始运作。今年4月,上海表示将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费政策,提高提取额度;北京也表示,提取频率由一年一次缩短为三个月一次,提取限额为三个月公积金的总和。
汪利娜分析认为,各地纷纷放宽公积金提取标准是一件好事,政府应该赋予公积金更多消费职能。
汪利娜说,公积金最初设立是服务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方向。上世纪90年代初,政府鼓励“住宅市场化”,当时的住房政策是“只售不租”,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购房。但现在国家主张“先租后买,合理驱动”的住房消费观,那么公积金也须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调整。
“尤其是对于刚参加工作的80后、90后群体而言,他们的收入不高,资产积累有限,自然买不起住房,因而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是很有必要的。”汪利娜说。
汪利娜认为,政府还需“还权赋能”,即把产权、支配权、所有权交给资金所有人,“赋能”就是赋予公积金能够买房、租房以及支付因住房产生的所有消费的职能,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而不是让它闲置在银行里。在我国新型城市化的大背景下,政府有必要赋予缴存人使用权等更多权利,其次应赋予公积金更多的功能。
长期从事住房公积金问题研究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张东教授认为,针对目前公积金存在的问题,放宽提取条件只是“治标不治本”。当前,住房公积金最大的问题是管理条例滞后,运作模式封闭,导致有的地方公积金紧张,有的地方富余“浪费”。“公积金细则”的修改已提出近10年,但仍未有实质性进展。
叶青教授则建议,目前各地公积金制度不统一,国家应该对各地的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完善,把分散的政策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全国性的制度,让民众都可以从中受益。
“未来中央在制定相关规定的时候,会借鉴各地的成功办法。”汪利娜说。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