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用人单位劳动 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从2013年12月20日起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开展2013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范围和管辖 书面审查实施的范围和管辖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书面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书面审查管辖: 市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区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查。 张士开发区及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审查。 二、书面审查内容 书面审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书面审查时间 四、书面审查程序 (一)用人单位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劳动监察,进入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按照审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用人单位根据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的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以下简称《报审表》),并通过网上申报,同时打印《报审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准备好相关报审材料。 (三)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报审表》一式两份和相关报审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书面审查。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必要时可跨年度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书面审查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验证。 五、书面审查管理 (一)对初次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经书面审查确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对上年度已取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的用人单位,经书面审查确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盖书面审查专用章和审查员名章。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作为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工资手册、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保障业务时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经审查确定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后核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三)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四)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同步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书面审查; (二) 用人单位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变更后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原书面审查机构申请变更; (三) 对存在违法事实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 对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审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协查力量,不断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 (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书面审查有关文件精神,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2013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并准备好相关报审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书面审查。 沈阳市劳动监察局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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