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将增加2013年6月1日以后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审核要件,特此通知。
沈阳市劳动监察局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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