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一般而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企业求偿,而不应当直接要求以合伙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求偿。
![]() |
|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服务项目 | 从业资格 | 相关报价 | 服务流程 | 客户名录 | 代帐会计 | 新闻资讯 | 联系方式 | ![]() |
打造沈阳代帐会计品牌 | ![]() |
![]() |
![]() |
|
|
友情链接: |
医疗保险中心 |
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沈阳代帐会计公司 |
沈阳代帐会计 |
![]() |
![]() 本站关键字:沈阳代帐会计 沈阳代帐公司 沈阳代帐会计公司 代帐会计 代帐公司 沈阳代帐 沈阳代办营业执照 工商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