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所有相关支出如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如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均应当直接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则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
[例]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购入材料一批,价值30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1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2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75
贷:银行存款 5875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0+2500×7%=85175(元)
(2)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