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
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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