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6月1日起,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陆续进入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提醒注意:以下这些办税事项的期限要知道。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勾选确认时限
——自2016年5月起,纳税信誉A级、B级纳税人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5月至7月期间)可以不再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勾选确认。
——勾选确认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勾选确认,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勾选确认时限为当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次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内。
已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自2016年6月1日起,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截止期限,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限
——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税务机关确定的税负分析样本企业于6月10日前务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外;其他按月纳税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于6月27日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样本企业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包括兼营金融、房地产、建筑、生活服务业务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4.抄报税和清零解锁期限
每月1日,无论您有没有领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都要登陆开票软件,在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系统自动“上报汇总”,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否则系统将锁死。您将不能领取和开具发票。
申报成功后,在征期结束前,您需要返回开票系统对税控器具进行清零解锁操作,否则征期后将无法开票,且不能通过网络在线清卡。
5.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期限
采用简易办法计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扣减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和免税、各种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依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外,还要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内或者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期之后的当月,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6.地税发票使用过渡期限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前:应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继续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7.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期限
发生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8.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抵扣期限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9.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