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联合办证3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租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及租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国地税联合办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税种登记表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1.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局外网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2设立登记(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企业)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6.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国地税联合办证提供)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局外网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3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工商登记变化的提供)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代码证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本(DJ007)、《税务登记证》副本(DJ008)原件(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化的提供)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局外网下载或到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局外网下载或到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登记。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4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DJ007)、《税务登记证》副本(DJ008)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 《统一发票领购簿》(FP021)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5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3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复印件;汇总缴税的纳税人,应提供汇总缴税批准文件复印件;
6.出口企业需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形)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1.8总分机构认定管理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系统维护依据表》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9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务申请审批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2.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核发的《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不提供);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的工资凭证及复印件;
5.在职职工名册复印件;
6.残疾职工名册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符合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于每月征期后5日内申请退税。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1.10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专用发票增版)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相应标准的申报表;
3.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或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证明资料
4.新办工业企业,需提供已购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1.11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调整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申请审批表》1份
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量提供《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2.其他资料,如大宗购销合同、进项发票等能说明发票用量增加的资料。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增量后月领用量不超过100组的,即时办理;
2.增量后月领用量100组至400组的,办税服务厅5个工作日办理;
3.增量后月领用量超过400组的,办税服务厅及主管局长5个工作日办理
1.12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用量调整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2.其他资料,如大宗购销合同、进项发票等能说明发票用量增加的资料。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增版后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或增量后月领用量不超过150组的,即时办理;
2.增版后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或增量后月领用量超过150组的,办税服务厅5个工作日办理;
1.13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丢失后立即报告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1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开具红字发票业务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结果通知单复印件,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ZM004),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15开具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