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北京节能环保展上“环境警示,环境维权”展台。图/CFP
昨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三审稿再次调整了诉讼主体范围,拟扩大至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三审稿还建议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这意味着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修改。
同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环保法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者有门槛
【规定】环保法修正草案三审稿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一直是环保法修正草案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焦点。二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将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对此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认为范围较窄,建议扩大。但也有意见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昨天就草案修改情况向会议作汇报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的制度,适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而且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据此,三审稿适当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