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 容 概 述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内 容 全 文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财政局
联系电话:83715916
服务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一)申请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可登陆高新区财政局网站(www.thip-czj.gov.cn)下载。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书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他资料均一式二份。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七)办结时限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3日转载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7月8日所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