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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非原创)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非原创)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本文对建筑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税源控管缺位

  1.部门配合机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税务部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情况未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隐患。第一,在竞招标过程中税务部门未及时介入。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色。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而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但税务部门却不参加竞招标过程,导致不能从源头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难以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第二,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从而确定最终应缴税金,不能及时清缴税款,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建筑工程项目分散,挂靠、分包、转包项目多,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开发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项目开工、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而且一个外来经营建筑企业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但是这些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挂靠经营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管理费,利用建筑企业的名称开展建筑业务,开具建筑业发票。还有一些异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转包不规范,甚至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

  (二)征纳秩序混乱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特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偷逃国家税款。尤其是建筑企业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迟缴纳税款或偷税。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滞纳国家税款。甚者更有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偷逃国家税款。从税务稽查部门了解的数据显示:每年税务查补的偷、漏税款中有近30%与建筑业有关。

  2.不同辖区行政争税造成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等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引税”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却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偷税行为的产生。少部分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偷逃国家税款。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

  (三)税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劳动等管理部门,要核实建筑企业成本,获取建筑业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广泛的行业、管理知识。因此,要管好建筑企业,就要求税收管理员既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又有广泛的综合行业知识和扎实的税费专业知识。而目前税务部门征管一线人员专业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当部分管理人员根本不懂工程。

  2.税收征管模式粗放。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对企业情况不熟。再加上税务机关一线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薄弱,管理流程设置尚待完善,各级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征管信息的获取往往主要是从纳税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对纳税人的具体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把握。不少企业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给工程的税收监控造成困扰,致使税款滞后或流失现象严重。

  3.税务稽查难以开展。由于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一些建安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不少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建安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建筑业税收主要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国、地税部门工作协同性欠缺,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此外,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欠税、偷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难以实施。在实施冻结、扣缴银行存款流程时,通常会发现大部分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本地银行只设了一个临时账户,一般而言,工程款在这个户头上停留的时间很短,税务机关很难扣到大笔的存款;在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流程时,在建筑施工现场,属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方供料”,产权不属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查封、无法扣,如果到承建单位的注册地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异地执行冻结、扣缴、查封、扣押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执法成本高,风险大。

  二、加强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与建委、审计、财政、监察、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国税、工商、城建、银行、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齐抓共管,及时从不同的部门,获得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二)树立人本思想,加强建筑业税收日常管理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但是无论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纳税人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建筑业税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

  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从项目工程中标、开工之日起及时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表、预收帐款收取等情况。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加强实地稽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的结算。

  (四)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

  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协作,提高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要定期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结合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对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人,核实纳税人各项已纳税款凭证,对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及时追缴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强续批管理,对施工期限超过180天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到期后及时办理缴销和申报手续,然后开具新的管理证明,避免税款流失。

  (五)加强纳税评估,实施行业税收预警

  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宏观分析,从企业日常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微观指标入手进行纳税评估分析,选取建筑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确定建筑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纳税评估中把建筑业内长期零申报及在预警值以下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通过个案剖析、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分析,从中探索建筑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路子,促使企业增强税法遵从度,提高建筑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业税收的良性管理。

[来源:本站整理] [日期:2012-06-25] [热度: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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