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上门要账的人发生争吵,董女士在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最终抢救无效去世。董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认为妻子是因公“吵架死”,妻子所在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此,他将将董女士所供职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4万余元。
5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起诉称,董女士2002年3月在原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后一直在一贸易公司担任主管会计。董女士本身工作量就大,经常加班加点,还被公司安排独自负责接待前来催款要帐的人。2010年1月,董女士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与人发生争吵,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认为,妻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脑出血致死,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索赔医药费、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董女士虽是公司员工,但发病当天没有人与之争吵,因此公司对董女士的死没有过错。发病后,公司积极将其送至医院,并且垫付了部分医药费,更不应该成为赔偿主体。
最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