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禅城区东升村委会厚安合作社原女会计和出纳两人被解除后,将原单位的全部会计资料藏于家中。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禅城区法院已于近日一审宣判,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
对被辞退不服 不愿移交材料
据悉,29岁的吴某从1999年3月开始,任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委会厚安合作社的会计,负责做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组、厚丰物业管理服务部的账目。31岁的梁某则从2005年9月开始担任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组、厚丰物业管理服务部的出纳。两人独立管理合作社的财务室。
前年11月8日,厚安合作社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决定解除吴、梁二人的会计、出纳职务。11月25日厚安合作社发出通知,要求上述两人在当月30日前,将该合作社的所有财务资料移交给东升村委会或者第三方。
对此,吴、梁均表示不服,两人商量后决定分别将存放在财务室内的全部会计资料拿回家藏匿。同年11月27日,吴、梁两人利用掌管财务室的钥匙之机,将他们负责保管的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组、厚丰物业管理服务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用胶带装好后搬离,然后藏在各自的家中,导致厚安合作社不能正常运作。
庭审
获刑一年,罚金两万
在法院庭审中,吴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吴没有故意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其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而梁某则辩称,她被厚安合作社解雇后,没有得到经济补偿,而且村民分红分配出现问题,因此她与村民商议后,才将相关的财务资料带回家。其辩护人认为,梁某并没有隐匿的行为和隐匿的故意。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梁两人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活动无法正常运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遂依法判决吴、梁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