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期限由90日改为180天。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自2003年以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税总为合理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出台新规,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