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只有90天,纳税人有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取得进项发票,则不能按期抵扣税款。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延长抵扣期限?
答: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由90日延长到180日。通知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则不能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去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哪几项收费?
答:取消了6项收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问: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问: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如果未达到起征点,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如果未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开发票的个人,请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
问:现在买卖二手房还有税收优惠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答: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问: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税务人员还是要以主营业务收入去折算印花税,这样是否合理?
答: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问:检举企业偷税有奖励吗?奖励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实名检举人计发奖金。计发奖金的具体标准如下: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