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着所以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在世界众多的国家得到推广,就是因为增值税较其他的间接税有独特的优越性。从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实践结果看,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由于增值税应用了税款抵扣制,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抵扣购买货物和劳务时已支付的增值税税款,避免了阶梯式征税可能造成重复征税的弊端,使同一商品或劳务的税收负担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同一商品或劳务,不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或组织方式有何差异,其最终的税收负担是一致的。其次,同一商品和劳务,不论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投入物或劳务的构成状况如何,最终的税收负担也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征税结果不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具有中性特征。也正是这种中性特征,使增值税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2)有较好的收入弹性。税收的收入弹性,是指税收收入的增减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的税收弹性好坏,取决于税收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它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增值税不仅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而且它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同期的国民收入规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由于增值税实行了税款抵扣制,就一个商品或一项劳务而言,各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等于它进入消费领域的价格乘它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就全社会而言,某一时期的所有社会商品或劳务的最终价格之和,近乎同期全社会的国民收入。这就说明,增值税的税率一经确定,就相应地确定了增值税的收入规模与国民收入的比例。国民收入增加,增值税的收入规模也自然扩大。反之,国民收入下降,增值税的税收规模也随之下降。增值税这种良好的收入弹性,在国民收入增长时,能为政府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下降时,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有利于本国商品和劳务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增值税的税率反映的是某一商品或劳务的最终税收负担水平,所以,对出口商品和劳务适用零税率,就可以使出口商品或劳务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使进口国按本国的税收规定对进口商品或劳务征税,征税后的税收负担也不会高于进口国的同类商品或劳务的税收负担;同样,对进口商品或劳务按本国的同类商品或劳务的税率征税后,进口商品或劳务与本国的商品或劳务的税收负担是一致的,这就有利于本国的商品和劳务在税收待遇一致的前提下公平竞争。
(4)有内在的自我控制机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能否取得购买货物或劳务已付税款的抵扣权,取决于他能否提供购买货物或劳务时已付增值税的有效凭证(通常是指注明增值税税额的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销售货物或劳务没有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他就可能有偷税的动机。但只要这种情况不是发生在商品或劳务供应的最终环节,对政府而言,不会造成税收损失。因为,在此情况下,对购买者来说,因没有购买时已付增值税的凭证,就自然失去了购买货物或劳务的税款抵扣权。如果供应商开具发票,而他自己又不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对购买方进货凭证的交叉审计发现供应商的偷税行为。实行增值税后,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扣税凭证的管理,就可以建立起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制约机制,使增值税具有自我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