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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来源:本站整理] [日期:2009-09-15] [热度: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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