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1.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这一职责。
2.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要求。职业道德要求规定项目组成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3.项目组负责人应当确定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适当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包括:
⑴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具有执行该项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⑵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⑶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⑷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⑸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⑹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业务执行
项目负责人在业务执行过程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审计业务进行质量控制:
(1)指导、监督与复核
(2)咨询
(3)意见分歧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业务工作底稿
(1)对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遵守及时性原则,确定适当的归档期限;
(2)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安全保管、保密、保证底稿的完整性、便于使用和检索以及按规定期限保管;
(3)对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除非得到客户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的执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工作底稿的信息保密。
6.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监控的人员、监控的内容、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周期,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处理和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渠道,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